时间: 2024-03-30 05:18:42 | 作者: 污泥陶粒生产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十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该《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该《管理办法》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及利用的原则进行了明确。
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的附加价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管理办法》中说,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部门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应根据煤矸石资源量合理配备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发电机组,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环节配备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鼓励能量梯级利用,满足周边用户热(冷)负荷需要。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项目(机组),其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煤矸石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管理办法》中的鼓励措施明确,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其中包括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其他鼓励措施还有: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符合国家或行业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实施工程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袁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