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18 01:52:11 | 作者: 污泥陶粒生产线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城区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加大我区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朔城区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加大我区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任务,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探索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途径,建立健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集中整治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步提高,为推动朔城区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转型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奋力谱写全区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新篇章。
朔城区煤炭资源丰富,是全省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区域内有许多涉煤企业,这一些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大量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废弃物,属普通工业固态废料中一类固废;粉煤灰是指从煤燃烧后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灰,属普通工业固态废料中二类固废。)多年来,由于缺乏集中规范管理,导致多数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整治工作不够全面彻底,甚至随意倾倒、无序堆放,由此引发的土地占用及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进一步强化由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实施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集中整治工作,快速推进和构建科学布局、分片设立、规范有序的固体废弃物堆场建设和治污秩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为加快推进我区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工作,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行政审批、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及所涉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朔城区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相关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6、《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2014年第18号令);
7、《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8、《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9、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
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固态废料综合处置利用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4号)。
力争在3-5年内,通过在全区按片分区设立堆场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进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改善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分散治理不彻底及乱堆乱放现象,引导和规范堆场的集中整治,减少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建立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根据“谁排放,谁实施”的根本原则,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具有相关资质和合法手续的排放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的煤炭(洗选)企业(下文简称“实施人”),鼓励其他社会资本方热情参加。实施人应承担项目的可研、设计、环评、测量、施工、监理及招投标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六项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执行。
(一)政府引导、分片管理。政府引导在小平易乡、沙塄河乡、下团堡乡等涉煤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与辖区排污能力相匹配的、不等数量的堆场,供煤矿及煤炭洗选企业集中堆放。具体设置如下:小平易乡3个、沙塄河乡3个、下团堡乡2个、神头镇2个。堆场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选址工作,相关实施人统一申请报批,统一建设管理、统一修复治理,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指导及监管。
(二)源头管控、摸清底数。涉煤企业相关的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放或处置场(库)情况做拉网式排查,对建设合法性、手续完备性、运营规范性做全面检查,摸清底数,一企一档,建立台账。对主体明确的,督促涉事企业(个人)限期清运处置到位,恢复原土地功能;对主体不明确的,经查确为无主堆放的,由相关乡镇自行完成清运处理。
(三)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堆场选址要避开各类保护地和国家、省级公益林,就近选取乡镇荒沟、未利用地、覆盖度较低的灌木林地或宜林地等便于进行集中填埋、填沟造地和生态修复的地段,选址一定要符合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开发整治和林业部门的生态堆场集中整治项目有关要求,且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在城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选址建设堆场。
(四)完备设施、规范管理。相关实施人要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范设计堆场,健全拦矸坝、排洪沟、渗水收集、防渗、防尘等设施,配齐相应的洒水、推平、碾压、覆土等机械设备;同时要健全堆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堆放、处置操作规程和流程,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工作规范、操作规范,符合环评要求。
(五)生态至上、堆场集中整治。相关实施人要按照生态环保要求编制《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堆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在堆场饱和或达到有效期后按方案有序推进生态修复治理。考虑部分煤矸石自燃、风化和淋溶因素,要采用黄土和石灰乳混合注浆灭火、消矸护坡、黄土覆盖,实施复垦种植,导排雨水,生态恢复,对煤矸石进行无害化处置。总体上要求生态环保、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具体的堆存、治理及维护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规范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
(六)加强引导、科学利用。根据山西省关于煤矸石井下回填可置换为煤矿产能等优惠政策,鼓励煤矿企业加强煤矸石源头治理,进行科技攻关,突破煤矸石井下初选、空区回填技术瓶颈,从源头上就地处置消化,尽可能做到煤矸石不出井、不外运;同时鼓励促进出井煤矸石综合利用,由各集团所属煤炭生产主体牵头,建立煤矸石循环利用综合处理项目,通过煤矸石制作建筑材料等方式完全解决煤矸石处置难题,变废为宝,实现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煤炭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交费”原则,本项目由项目实施人出资。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真实的情况拟定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的堆场具体选址,组织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做实地联合选址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签注意见。
堆场位置确定后,实施人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立项申请,同时提交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函以及占地补偿协议。
立项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实施人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批结果推送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通过后报区发改局备案。
项目经过可研评审及环评备案后,由区行政审批局下达立项文件。(立项文件不作为开工依据)
实施人接到立项文件后,编制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细则与土地复垦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项目备案表及评审意见提交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区自然资源局接到实施人提交的报告后,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查,签订以区自然资源局、实施人、银行为主体的三方监管协议后,研究同意,下达项目实施意见。
项目实施人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的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报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及土地整治、环保措施等有关技术规范和品质衡量准则组织工程实施,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堆场集中整治时间原则上不可以超过三年。因技术、水文、地质、环境等原因一定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实施人报领导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人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合格后,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新增土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验收不合格的,实施人须重新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由区自然资源局使用实施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实施人在工程验收后,要将形成的耕地、林地或草地移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与涉地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由实施人承担堆场后期管护工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要求定期监测地下水质量状况,根据真实的情况采取对应措施。实行实施人终身负责制,确保堆场的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利用。土地复垦后适宜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区政府优先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否则,按照设计的具体方案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充分的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合力处理问题的工作格局;要切实起到组织、监督、协调、保障作用,确保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高效完成。
1、涉煤企业是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环保规范要求,完善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加强源头管理,增加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固废综合治理取得成效。
2、项目实施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不得因项目实施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3、涉煤企业相关乡镇负责摸清现有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堆场底数,建立台账,督促主体明确企业清运处置、恢复土地功能,清运处理主体不明确的堆场,并为项目实施人提供取土、用水等服务工作。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评报告审核检查和批复及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处置治理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对工作中发现的明显问题,特别是对上级有关部门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工作不严密造成不好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由朔城区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堆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