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30 05:19:56 | 作者: 总包项目
本报讯 日前,浦城县法院审结首起不合法采矿案,别离判处被告人邹某云、邹某宪、李某孙、叶某武四人八到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2至3万元的罚金。
2014年7月,邹某云得知姜某坤有意收买高岭土矿藏,便对其地点的莲塘镇颜处村的高岭土矿藏动了心思。他活跃与村里的榜首、二乡民小组交流,促进乡民小组赞同将颜处村枫树下自然村山坡上高岭土矿藏出售给姜某坤,进而由邹某云、邹某宪、李某孙、叶某武相等出资,按采出每吨矿藏交乡民小组15元方法合伙承揽,于2014年9月10日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由邹某云为主办理挖掘业务,运用挖掘机私行对该村山坡上的高岭土矿藏进行挖掘,按每吨5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坤。2014年9月和10月,浦城县国土资源局宣布二次通知书,责令中止挖掘,才中止其违法采矿行为。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判定,四名被告人不合法挖掘高岭土矿藏2514.66吨,形成价值为113159.7元的矿藏资源被损坏。
浦城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邹某云、邹某宪、李某孙、叶某武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情节严重,四人均已构成不合法采矿罪。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自动投案,照实供述犯罪现实,系自首,可从轻处分。本案已追回赃物,四名被告人退赔矿藏资源丢失合计14504元,亦可酌情从轻处分。故按照本案现实和有关法律规则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