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15 17:02:36 | 作者: 污泥陶粒生产线
为不断改进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告诉》(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计划的告诉》(环大气〔2021〕1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告诉》(豫政〔2018〕30号)等有关法令和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讨,划定我县城区制止运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Ⅲ类(严厉):详细为东至东城大路、西至湖滨大路、南至创业大路、北至蔡州大路(合围区域内为制止运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
1.制止运用出产和日子运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4.制止运用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专用锅炉(超低排放规范: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别离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禁燃区内制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则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规则予以不再运用、撤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动力。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担任本辖区内的详细施行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分和燃气、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各自责任,依法执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出产、贮存、出售、运送、运用等监管作业,一起加大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备建造,活跃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清洁动力,合力推动禁燃区建造。
对违反本布告规则的,由有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