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09 09:42:50 | 作者: 污泥陶粒生产线
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次铅、铜、石墨3种矿产不调整;煤、铁、金、银、锌、钼、萤石、石材类矿产、地热、矿泉水等20种矿产调高;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3种矿产调低;新增硫铁矿、饰面用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片麻岩、脉石英、膨润土、沸石、方解石、砖瓦用页岩等10种矿产。
气肥煤4.80气煤、无烟煤4.50瘦煤、贫瘦煤3.60长焰煤2.60褐煤1.802铁mFe>45%矿石量(吨)7.30开采条件系数:
(立方米))10.00 15建筑及其它用矿石量(吨1.04 16花岗岩饰面用荒料
(立方米)10.00 17建筑用矿石量(吨)1.0418辉绿岩饰面用荒料
(立方米)10.00 19建筑用矿石量(吨)1.0420玄武岩饰面用荒料
(立方米)10.00 21建筑用矿石量(吨)1.0422安山岩建筑用矿石量(吨1.04 23片麻岩建筑用矿石量(吨1.04 24砖瓦用页岩 矿石量(吨0.50 25方解石 矿石量(吨2.00 26萤石
(1.2)饰面用石材采矿权出让收益=荒料资源量×饰面用基准价+(总资源量-荒料资源量)×岩石比重×建筑用基准价
2、尚未制定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3.5%计,伴生矿产设0.7调整系数。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完善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对我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做调整。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35号)要求,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2月30日印发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
我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发布了3年多,期间部分矿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矿业市场经济形势也有较大变化,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对部分矿种基准价进行调整。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四)有利于提升我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慢慢地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
在税率制定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本次调整原则上不再重复考虑。
1.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与按基准价计算结果比较,评估单价与发布基准价变化超过20%的;矿产品价格变化幅度大于20%的;初次制定的基准价欠合理的矿种列入基准价调整的矿种。
2.考虑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地热资源禀赋条件类似,我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其相差较大,适当提高我省地热基准价标准。
按照上述条件,2018年我省发布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有26种矿产,本次铅、铜、石墨3种矿产不调整;煤、铁、金、银、锌、钼、萤石、石材类矿产、地热、矿泉水等20种矿产调高;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3种矿产调低;新增硫铁矿、饰面用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片麻岩、脉石英、膨润土、沸石、方解石、砖瓦用页岩等10种矿产。
一是本次调整仍然采用综合统计分析、对比方法,对基准价实施后各矿种、品位、品级段的评估案例进行统计,对比评估单价与发布基准价的变化幅度;二是统计2016年以来矿产品市场行情报价,分析近42个月价格中等水准与我省上次制定基准价时参考价格水平,考虑成本上涨因素后的价格变化幅度;三是根据这两个变化幅度调整基准价,吸收省内调研和座谈所提意见和建议;最后与周边省、市已发布或调整的基准价进行同口径对比,形成我省基准价调整方案。
尚未制定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仍按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仍按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3.5%计,伴生矿产设0.7调整系数。
资源量:矿产资源量为采矿权范围内的保有资源量,资源量=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
1.煤矿:据统计煤炭市场行情报价近几年持续增长,平均涨幅达20%,考虑成本增长因素,本次在原基础上上调10%,调整后各煤种基准价为1.8~6.7元/吨。
2.铁矿:根据矿产品市场行情报价上着的幅度已接近50%,考虑成本上涨因素(约15%),以及我省在2018年制定基准价时,铁矿基准价定的相比来说较高,且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故本次将各工业品位段基准价上调20%。低于普通工业指标边界品位段不做调整。调整后工业品位铁矿基准价为3.00~7.30元/吨矿石。
3.锌矿:根据锌金属市场行情报价一般高于铅金属市场行情报价20%,故在原基础上各品位段上调20%。调整后基准价为140.00~210.00元/吨金属。
4.金矿:黄金市场行情报价上着的幅度已达30%,据评估案例统计,部分品位段评估单价超过基准价20%,考虑我省金基准价与周边省相比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同时考虑成本上涨因素,故本次各品位段上调15%。调整后基准价为3.50~12.40元/克金属。
5.银矿:银矿评估案例统计结果,低品位段多为伴生银,评估单价与基准价相近;高品位段评估单价超出基准价40%,银金属价格涨幅约21%,故银各品位段上调20%。调整后基准价为0.07~0.1元/克金属。
6.钼矿:矿产品价格总体上涨了45%,扣除成本上涨因素,考虑我省钼矿品位相比来说较低,故按20%上调基准价,保留整数。调整后基准价为1730.00~2350.00元/吨金属。
7.石灰岩、白云岩: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很多亚矿种,本次将石灰岩统一划分为水泥用、熔剂用、建筑及其它用;白云岩统一划分为冶金用、建筑及其它用制定基准价。水泥用灰岩,尽管对矿石品质有要求,属于优质石灰岩矿产,但该类矿产一般为水泥企业自用,售价较低,而建筑用灰岩售价一般高于水泥用石灰岩,为防止优质矿产基准价倒挂现象,将基准价统一。建筑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价格上着的幅度达30~50%,考虑成本上涨因素,与周边省份同类矿产基准价对比,本次将建筑及其它用石灰岩、白云岩,水泥用灰岩上调30%,调整后基准价为1.04元/吨矿石;将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统一标准,统一调整为1.20元/吨矿石。
8.花岗岩、大理岩、辉绿岩、玄武岩:该类矿产按用途分为饰面用和建筑用两类,其中饰面用初次制定的基准价标准欠合理,本次根据荒料销售价格一般在500~600元/立方米测算,基准价在原基础上提高70%,即10元/立方米·荒料;建筑用按同类矿产与石灰岩、白云岩等矿产统一标准。同时,对荒料外的资源量按伴生矿产对待,参考建筑用基准价标准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玄武岩为本次新增矿种,按同类矿产处理。
9.萤石:初次制定的基准价标准欠合理,根据近几年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案例统计,评估案例中评估单价超发布基准价高达92~140%,故本次调整每一个品级档在原基础上上调100%,调整后基准价为6.60~22.40元/吨矿物。
10.硫铁矿: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2.36元/吨,故本次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为2.30元/吨矿石。
11.膨润土: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1.09元/吨,从矿产品售价看,一般原矿不含税价格为65~70元/吨,故本次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为1.50元/吨矿石。
12.沸石: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1.44元/吨,从矿产品售价看,一般原矿不含税价格为50~60元/吨,故本次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为1.50元/吨矿石。
13、脉石英: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2.10元/吨,从矿产品售价看,一般原矿不含税价格为75元/吨,故本次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为1.60元/吨矿石。
14.方解石: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1.68元/吨,从矿产品售价看,一般原矿不含税价格为95元/吨,故本次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为2.00元/吨矿石。
15.安山岩、片麻岩: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0.61~0.94元/吨,从矿产品售价看,一般建筑石料用矿产市场售价相差不大,故本次按同类矿产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定为1.04元/吨矿石。
16.砖瓦用页岩:基准价新增矿种,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0.33元/吨,从矿产品售价看,一般原矿不含税价格为25元/吨,故本次对比测算该矿种基准价为0.50元/吨矿石。
17.地热:我省出让收益评估结果除个别温度段洗浴用超出基准价幅度较大外,基本上与基准价相差不大。本次调整主要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地热资源禀赋条件类似,但我省基准价与其相差较大,为缩小差距,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适当提高我省地热基准价标准。在原60~65℃温度段0.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上调50%,其它温度级次按0.05元/立方米增减;增加T<45℃一档;增加尾水回灌调整系数,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的做法,对尾水回灌给于30%优惠;原热储调整系数调整为两类,即:新近系明化镇组、馆陶组热储1.2,古生界、元古界基岩热储1.0。
18.矿泉水:评估案例统计出让收益评估单价平均为3.91元/立方米,与我省基准价相比评估增幅30%,故本次对比测算按统计结果上调基准价。基准价由原3.00/立方米元调整为3.9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