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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K商城:废旧人必收藏!2021年1-6月环保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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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K商城:废旧人必收藏!2021年1-6月环保文件汇总!

时间: 2024-01-27 10:09:58 |   作者: 回转窑设备

回转窑设备

  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2、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

  4、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号)

  6、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

  7、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8、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与前三批中撤销、暂停开放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办宣教〔2020〕34号)

  9、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11、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3号)

  1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

  1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

  1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

  15、关于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环宣教〔2021〕19号)

  16、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

  17、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8号)

  18、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九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号)

  19、关于发布2021年全国可接着使用倾倒区和暂停使用倾倒区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8号)

  21、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22、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23、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24、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1〕136号)

  25、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26、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4号)

  27、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1号)

  28、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2号)

  29、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号)

  30、关于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

  31、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

  32、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环科财函〔2021〕45号)

  33、关于发布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吉祥物视觉识别规范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5号)

  3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中生环督办〔2021〕1号)

  35、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8号)

  36、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1号)

  37、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

  38、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部令 40号)

  39、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

  40、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41、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4号)

  42、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5号)

  43、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21〕49号)

  44、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

  45、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经研究,你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对建设内容中还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应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来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为风险物质,作为以镍等重金属为原材料的企业往往最大储存量超百吨,而他们的临量为0.25,Q值超100,这样风险最低为较大风险,对于这类重金属该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们会发生哪些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该如何理解?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水环境事件比例比较高,对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重金属超标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产的全部过程可能会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因此应该将其作为风险物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确其可能会引起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来信: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第四部分 易燃烧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无易燃烧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来信:根据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公司制作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公司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公司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说到,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也就是包括了液态物质。我们企业存在稀盐酸。在涉气风险物质中需要算一遍盐酸临界量,在涉水风险物质中再算一遍盐酸临界量,是这样吗?而且涉气的临界量与涉水的临界量都是一模一样的吗?在同时计算盐酸涉气风险与涉水风险时,我们最后得出盐酸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这样合理吗?

  回复:态物质的涉气风险大多数来源于挥发形成气态物质,盐酸泄漏造成氯化氢挥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分别评估企业涉气和涉水风险,应分别计算,开展涉水和涉气风险分级计算时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环境受体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级结果也许会出现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在进行稀盐酸涉气风险分级时,稀盐酸的存在量可根据气态挥发量进行折减。

  来信:海湾的清淤工程,初步设计疏浚工程量125.4万m3,对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没有对应本项目的类别(本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内,但不涉及围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坝工程)。这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哪个类别合适?因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围内,但紧邻航道,这样可参照“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编制报告书吗?

  回复:2020年11月,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对照《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此外,根据来函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名录》第160类别“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关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评估指标“(1)不涉及附录A有毒有害化学气体”, 问题一:这里的有毒有害化学气体%22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 有毒气态物质吗?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这类物质,若发生意外事故时有HCl、氨气挥发出来,是否也需要仔细考虑此项得分?

  回复:问题一: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有毒气态物质。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物质,不需要仔细考虑此项得分。

  来信:2019年01月07日《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至个位。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4dB,背景值为50.0dB,依据HJ706-2014中5.2的规定,不做修正,依据HJ706-2014中8.1的规定,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60dB)。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

  回复: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有关要求,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A),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1.1条“噪声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应判定为达标。

  来信:现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上的支持服务系统内购买的气象数据,其中基本污染因子,环境空气质量逐日数据仅国控站点有数据,省控站点逐日数据未公开(当地政府网站会有月报公开,但未明确其数据取值方式)。此类情况,项目涉及基本污染因子需叠加分析,应采用现状监测还是取用评价基准年内,已公开的每月数据取均值,还是取国控站点数据。

  回复: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2018)》有关要求,在进行现状评价时,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2条款)。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天气特征情况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6.2.1.3条款)。建议基于以上原则,选择适用的现状监测数据。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够满足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可按要求做补充监测(6.2.3条款)。2.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要求,污染物年均值、月均值均由日均值算术平均后得到。

  来信:2017年6月发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地表水21项指标中pH值的浓度根据该规定11页码中的数据修约要求,应该保留一位小数,但是国家环境监视测定总站至县级站统计数据时都按照整数做多元化的分析排名,其中pH值极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两个水质断面除pH外其余项目都达到或优于3类标准,一个pH指为8.6,一个断面为9.4,修约后都是9,但是一个是劣5类水质,一个至少3类水质,这样两个断面排名一致,这样实际排名有误。而且,pH值不统计小数位数,各个城市水质排名误差较大,也许会出现pH值单项指标分指数为0,个别断面水质很好但因pH值导致排名垫底,希望上级确定该统计方式设定合理性,不因为不合理设定导致水质排名垫底,给予基层工作人员更高的积极性。

  回复: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所有监测指标的手工和自动数据参与统计后采用修约后的数据来进行水质评价,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保留整数。而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7〕51号),各城市的水质指数是在断面水质评价指标基础上进行计算得出的。为了充分区分各城市的结果差异,在计算结果中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来信: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正常的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公司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做监测呢?

  回复: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若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来信:2020年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种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是否包括《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所划定的除《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以外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回复:2020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确定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等15大类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其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并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进行动态完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很敏感的区域,包括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省生态空间中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管控区域,应根据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中的环境敏感区范围,以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逐一对照判断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回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第6.5.3.2.b)条的要求,夜间两次监测应分别在22:00-24:00和24:00-次日6:00两个时段内进行。规范设定此要求是由于这两个时段的交通流量有较明显的差异。

  来信: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 3095—2012)中“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来信:我是外交部驻黑山大使馆回国人员,于2020年11月底离任回国,回国前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全新沃尔沃xc60汽车车架号为:YV1UZL1VCL1582272,车辆排放标准为:欧6AM(使馆已做公证)现在由于河北地区环保排放为国6排放,河北省环保部门认定此车按照环保部第20号文件的对应标准为:国5排放,由于已经实行国6排放所以交管部门以排放不达标为由不予办理车辆牌照业务。

  回复:2020年8月,我部联合外交部发布《关于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通知》(环办大气〔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车满足欧六AM (Euro 6d-ISC)排放标准,属于欧六d排放标准的子阶段,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购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满足国六、欧六d、美国Tier 3(bin70)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根据《通知》,车辆通过在用车排放检验即为满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要求。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8号)

  3、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990号)

  4、关于印发化学原料药等6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0〕1983号)

  5、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五)主要目标。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

  (六)煤矸石和粉煤灰。持续提高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的附加价值产品应用推广。

  (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快速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八)冶炼渣。加强产业协同利用,扩大赤泥和钢渣利用规模,提高赤泥在道路材料中的掺用比例,扩大钢渣微粉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利用。不断探索赤泥和钢渣的其他规模化利用渠道。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慢慢地提高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九)工业副产石膏。拓宽磷石膏利用途径,继续推广磷石膏在生产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制备绿色建材、石膏晶须等新产品新材料,扩大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化利用规模。积极探索钛石膏、氟石膏等复杂难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利用途径。

  (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逐步的提升利用质量、扩大资源化利用规模。

  (十一)农作物秸秆。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推进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不断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炭基产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的附加价值的绿色产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的运管服务,打通秸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最初一公里”。

  6、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64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

  9、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及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摘要: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必然的联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比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2号)

  摘要:第十五条 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有关要求,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的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摘要:1、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鸡年出栏4000只以上;“(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确定。”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7、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六)畜禽养殖代码;“(七)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2年。”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字〔2021〕41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21〕5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和调整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2021〕95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湾长制工作要点和3个省级海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47号)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

  1、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487号)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

  1、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0〕53号)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52号)

  3、《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 告 2020年 第7号)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深入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字〔2021〕15号)

  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8号)

  摘要:一、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对治理设施不齐全、运行效果不理想、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收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组织全面排查,督促未完成治理设施更换或提升改造的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二、提早协调企业错时停产检修。指导辖区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全年停产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协调企业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之外的时间段内。对确实不能安排的,组织企业制定停产检修期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将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尽可能收集完全并及时处理。

  三、持续开展旁路摸底排查。开展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摸清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情况。对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于2021年4月1日前拆除;对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求企业报备,通过安装铅封、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和保存使用记录等方式加强监管。

  四、继续开展错时加油。鼓励加油站在夜间加油、卸油,出台夏、秋季晚8点至早6点加油优惠政策。逐步加强对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的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情况排查。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细则》(鲁环发〔2020〕50号)有关要求,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企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加大对火炬系统检查力度,杜绝企业利用火炬系统排放废气。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全面掌握储罐底数,将储罐密封点检修纳入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排查。

  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37号)

  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鲁环字〔2021〕40号)

  摘要:《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5.1.8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直接用于农田、林地灌溉或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和法规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不视为向环境水体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中的沼渣、沼液是指畜禽养殖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经发酵和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沼肥,不包括餐厨垃圾等含有盐分等其他成分的废弃物发酵产生的渣液。餐厨垃圾等废弃物渗滤液排放应当执行相应的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

  8、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

  9、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第1号 公告)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建议(试行)(鲁环字〔2021〕92号)

  摘要:二、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一)规范管理工作流程。(二)巩固提高核发质量。(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制定后续工作规划,组织研究处理解决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难点重点问题,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政策,结合排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排污许可证调整决定。(四)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单更新。

  三、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一)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二)落实台账记录要求。(三)落实执行报告要求。(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一)衔接环境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排污单位。扣紧环评、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完整数据移交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开展“三监”联动(即监管、监测、监督)基础性工作,发挥监测、执法“管落实”作用。(二)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并且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三)服务环境要素管理。完成与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大数据接口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数据分析与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市自主开发应用系统。结合水、大气、海洋、固态废料、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1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通知(鲁环字〔2021〕81号)

  1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1〕75号)

  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号)

  1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转移固态废料(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鲁环字〔2021〕127号)

  1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138号)

  16、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鲁环发〔2021〕2号)

  17、关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问题的复函(鲁环办总量函〔2021〕85号)

  摘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许可证有效期临近届满但未主动申请延续的排污单位,市级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强化对企帮扶,主动提醒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对确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延续手续的,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

  对经反复提醒且无合理理由拒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对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8、关于印发《山东省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1〕143号)

  2、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衔接使用工作的通知

  5、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济环字[2021]31号)

  6、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济政字〔2021〕45号)

  1、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环函[2021]17号)

  6、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淄博市一般固态废料、危险废物及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8号)

  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21〕49号)

  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55号)

  3、关于印发青州市黑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寿光市城北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4、山东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网上申报流程(市生态环境局)

  1、对未列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企业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市局及各分局不得违规要求将依法依规豁免的小微企业项目纳入环评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执行。

  2、继续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属于《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长期豁免管理。对符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逐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通知》(潍环发〔2020〕14号)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1、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数据资料以及结论,简化环评内容,但对于有特别的条件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与评价。

  2、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严格依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编制项目打捆环评报告,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

  3、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辟“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同类项目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并制定共享设施准用要求及相关使用企业责任义务。满足有关要求的小微企业可依托相关环保设施,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变动部分直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编制相关分析内容,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发生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纳入环评管理的,须按照改、扩建项目来管理;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无需报批环评,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9、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潍政字〔2021〕15号)

  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10号)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5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4号)

  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3月份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公示

  6、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21〕6号)

  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5、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2月)

  11、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3月)

  12、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4月)

  14、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5月)

  2、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菏政字〔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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