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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三十三批已办结重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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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三十三批已办结重点案件)

时间: 2024-03-16 11:54:09 |   作者: 回转窑设备

回转窑设备

  来信: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李屯村赵东屯鸿运纸制品加工厂于2002年7月3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书并一直正常缴纳税款,该厂以废旧纸壳、旧书本为原料加工成品纸;2005年大连市政府下达环评三同时审批政策,该厂向瓦房店市环保局提出环评审批申请被告知不予审批,依据是国务院1995-1999年下发的关于五小企业和十五小企业关停限产和不予新增审批的相关规定。2007年辽宁省下达关停万吨以下小造纸厂的决定,大连市共关停17家、停产整顿17家并对关停企业给予转产补偿,该厂属于违规建厂不予补偿责令拆除类型,后因该厂未予拆除;2008年大连市政府公示理赔款项时,普兰店四平造纸厂和瓦房店两家小造纸厂在没有一点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获得理赔款,该厂向大连市环保局反映该情况未果。2009年4月18日,瓦房店市政府下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造纸企业的通知》(瓦政发〔2009〕59号)对该厂予以关停并处罚款10万元,该厂再次后未关停未付款。2011年普湾新区接管复州湾镇后该厂关停补偿问题仍未予解决。举报人要求大连市政府公开2008年理赔关停的26家万吨以下小造纸厂的营业执照和环评审批手续下发的时间,并质疑:一是上述小造纸厂的环评审批手续是否违反国务院1995-1999年下发的关于五小企业和十五小企业关停限产和不予新增审批的相关规定;二是如果鸿运纸制品加工厂确实属于违规违法企业,为何该厂历经三届地方政府的变更而数次处罚和关停都未落到实处。大连市

  2017年5月30日金普新区管委会、普兰店区委、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及四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1.举报所述部分属实。瓦房店市复州湾镇鸿运纸制品加工厂,2002年7月3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该厂2006年10月就已注销,因此,2008年5月13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全市造纸行业关停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未将该厂列入关闭计划名单。2009年初该厂主动申请关闭,并希望得到关闭奖励资金,瓦房店市环保局以不符合政策和无法兑现关闭奖励资金为由予以拒绝。2009年4月18日下达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关闭造纸企业的通知》,责令该厂关闭并拆除设备,但该厂未予执行。

  2.“2008年大连市政府公示理赔款项时,普兰店四平造纸厂和瓦房店两家小造纸厂在没有一点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获得理赔款,该厂向大连市环保局反映情况未果”,不属实。四平造纸厂2002年1月8日获得环保审批,具备合法手续。2008年5月,瓦房店市提前完成关闭的7家万吨以下小造纸企业均具备合法手续。市环保局意见是以相关区市县答复意见为准。

  3.“举报人要求大连市政府公开2008年理赔关停的26家万吨以下小造纸厂的营业执照和环评审批手续下发的时间”的问题:建议举报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4.质疑问题一:瓦房店市7家万吨以下小造纸企业均无制浆工艺,其原料为商品浆或废纸,环评审批意见均要求废水循环使用,符合当时环保相关规定精神。

  5.质疑问题二:2010年8月以前,该厂属瓦房店管辖,关停落实情况详见瓦房店市办理情况报告。2010年8月至2016年4月,该厂所在复州湾街道划归普湾新区,普兰店环保局多次现场检查并要求企业停产,具体关停落实情况详见普兰店区委办理情况报告。2016年4月以后,金普新区管委会对其下达关闭令,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部分属实

  处理情况如下:一是鉴于该厂未通过环保审批,环保局已责令其停产,并处8万元罚款。

  二是金普新区管委会在2017年5月15日对其下达关闭令,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金普新区管委会将加强后督查,落实拆除设备和关闭工作。无

  来信:铁西区西解放路62号的鞍山市博亿印染公司距西解放路116号居民楼50米,噪声扰民;烟囱冒黑烟;地下排出的有刺鼻异味的染布黑水流到马路人行道上,造成行道树死亡。举报人称曾多次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未果。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厂现暂时停产。鞍山市水、大气、噪声

  鞍山博亿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南侧距西解放路116号居民楼50米左右,按照《2016年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要求,该企业已于2016年9月对4吨燃煤导热油锅炉改造,改用生物质燃料,2016年10月改造完成。经监测,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据鞍山市绿化办(鞍绿办发〔2017〕8号)复函说明,“兴盛南路交通岗至博亿印染西墙外的地理环境特殊,分车带较窄,行道树生长环境较恶劣,植物死亡率较大,属于自然现象。近年水蜡白蜡疥病虫害较重,已用小白榆等树木来更换。行道树死亡与博亿印染厂排出污水没有必然的联系”。部分属实

  2016年6月经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企业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昼间和夜间标准。企业目前已停产,待正常生产后,铁西区环保局将进行跟踪监测。2017年5月29日,铁西区环保局到现场检查,燃气锅炉已安装好,正在调试。无

  来信:龙城区吴家洼村的朝阳黑猫白兴歧炭黑有限公司使用煤焦油为原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粉尘等对附近居民造成严重影响,几年来仅有一百来户居民的家属楼就有10人得了癌症,其中7人死亡;因污染该厂每年给周围建大棚的农户不同数额的经济补偿,影响最重的一年影响庄稼收成而组织东三家村和吴家洼村领导旅游平息了事。2015年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发放一笔资金,该厂是其中之一。而该厂并未拆迁而继续生产,同时在朝阳西大营子另行选址建厂,预计2017年6月10日剪彩投产。朝阳市

  投诉人所指的企业应为朝阳黑猫伍兴岐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山歧,基本的产品为炭黑及尾气发电供热。该公司原3X2万吨/年炭黑项目位于朝阳市长江路五段82号,已于2017年3月27日全面停产,并开始拆除进行搬迁。该企业3X2万吨/年炭黑项目已于2010年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该企业炭黑生产的基本工艺是煤焦油经高温裂解后产生炭黑和尾气,炭黑进行收集,尾气则通过封闭管道送至发电锅炉作为燃料进行发电,锅炉燃烧后排放的废气由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废气排放口高空排放;2016年12月9日由朝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朝环监委字〔2016〕第037号)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未超标。因此判定,举报人反映的“几年来家属楼就有10人得了癌症,其中7人死亡”的情况与该企业无直接关系。

  2015年8月2日,因为企业设备故障对该企业周围的蔬菜大棚造成了污染,后经龙城区政府、龙泉街道及吴家洼村共同协调,该企业给予48户大棚居民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补偿。不存在企业每年固定给周边建大棚农户不同数额的经济补偿。关于该企业组织东三家村和吴家洼村领导旅游平息了事,该情况不属实。

  经查,朝阳黑猫炭黑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也没有政府部门对其发放过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

  该企业积极做出响应朝阳市政府政策在朝阳高新区装备南区选址建厂,同时升级扩大产能,并取得环评批复。属实

  朝阳市龙城区政府责成龙城区环保局和朝阳高新区审批服务局加大对该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一经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无

  来信:新民市法哈牛镇前沙河村、山环村、新安村、王家山村、勃林子村、后沙河村、巴图营子村、东升堡村、荣胜堡村、赖花堡村、孙家套村等开办砂场20多家,无环评手续,滥采滥挖,破坏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沈阳市

  法哈牛镇共有砂场2家,其中一家位于前沙河村,环评水保手续齐全,另一家位于兴胜堡村,该砂场已通过环保、水保批复,正在履行审批发证手续。2017年5月30日,新民市国土局、公安局会同法哈牛镇政府对法哈牛镇内各村逐一调查,未发现违法采砂行为。法哈牛镇地势低洼多坑塘,非法采砂屡有发生。经查,法哈牛镇2008年以来非法采砂案件如下:2008年1起:杨某在前沙河村非法采砂被判刑1年;2011年6起:张某生在勃林子村非法采矿被判刑6个月; 李某在荣胜堡村非法采砂被处罚(新规国土罚决字〔2011〕39号);于某在后沙河村非法采砂被处罚(新规国土罚决字〔2011〕154号);张某雪在巴图营子村张某非法采砂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在山环村违法采砂被处罚(新规国土罚决字〔2011〕150号); 陈某在赖花堡村违法采砂被处罚(新规国土罚决字〔2011〕200号);2013年2起:张某雪在巴图营子村非法采砂被处罚(新规国土罚决字〔2013〕191号);于某在前沙河村、后沙河村、巴图营子村非法采砂被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后被判刑8个月;2014年2起:陈某在兴隆桥村非法采矿被判刑10个月;杨某在古家屯村涉嫌非法采矿被刑拘,正在履行刑事诉讼程序;2015年1起:孙某在巴图营子村涉嫌进行非法采矿,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取证过程中。

  上述12起案件均无任何采砂手续,行政处罚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4人次,非法采砂范围涉及法哈牛镇前沙河村、勃林子村、荣胜堡村、后沙河村、巴图营子村、山环村、赖花堡村、兴隆桥村、古家屯村等9个村。法哈牛镇其他村未发生违法采砂行为。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和打击力度,违法案件逐年呈下降趋势,2016年以来暂未发生违法采砂案件。属实

  来信: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朝阳糠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排放黄烟并伴有异味; 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渣向厂区外排放,并流淌进入河道,给当地人畜饮水造成污染,且影响附近土壤,造成农作物减产减收。朝阳市水、大气、土壤

  经建平县水务局、建平县环保局5月29日调查核实:查阅2017年4月26日以前的现场监察记录、监督性监测报告及企业运行记录,糠醛项目生产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5月29日现场核实年产3000吨糠醛项目湿式脱硫除尘设施运转正常,记录齐全,冷却水全部排入循环水池没有向河道排放,糠醛渣没有排放,全部存放在临时贮存场。

  经建平县环境监测站2017年5月29日对该企业附近水井进行监测,监测项目符合《地下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三类标准;5月31日对锅炉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经建平县农村经济局、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政府5月29日调查核实:辽宁全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糠醛项目产生的废水未外排,废渣储存场也进行了防渗,因而不污染附近土壤,进而也不会造成厂区周围农作物减产减收。不属实

  来信:一是举报人对受理编号2814号的调查核实的情况不实,拟在本溪市桥北经济开发区建设浮法玻璃项目,未经环评,仅以平政办发〔2016〕59号文件违法征地,强占农田和毁坏农田地上附着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至今未解决。二是平山区政府违反环评法,在无环评报告情况下,两条日产玻璃600吨和一条500吨以上的项目举行开工仪式;三是富家村处于东、西、北三面环山,南面临河,原有排水和泄洪设施在违法征用的地块中被填埋,并回填50余万立方米,造成高于富家村部分村民住宅,如大雨造成山洪暴发,将影响村民生命安全。四是该项目尚未施工,平山区政府在进场前基础工作中,向细河直排污水,污染水体。本溪市水、其他

  一、不属实。平山区政府围绕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征地搬迁工作制定下发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耀浮法玻璃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59号文件),依法依规按照征地搬迁程序,对动迁户进行了召开动员会、政策宣传、入户核查、实物量核定、谈迁签约、发放补偿款等工作。目前,所涉及的动迁户补偿已经全部到位,项目涉及的集体农用地已于2017年4月获省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部分属实。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委托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环评工作,3月上旬环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3月25日报告送审稿编写完成,其间于3月16日举行了项目奠基仪式,但未开工建设。该项目于2017年4月20日取得环评批复。

  三、部分属实。基于该地块的地理位置,为满足项目及周围村民的防洪需求,结合项目建设,平山区政府对项目场地进行了回填,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雨季引发洪水给当地村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平山区政府委托市水利设计院对新建截洪沟进行设计。目前,重新修建的截洪沟已经竣工,能够完全满足汛期防洪需要。

  四、不属实。按照项目建设的工艺设施要求,需建设地下融窑,而建设过程中需要在融窑周围做临时降水井以保证施工要求,将临时降水井的水通过管线排至细河,排放的水为地下水,此项工作需要两个月时间。部分属实

  来信:铁岭县李千户镇缸家沟村新岩采石场非法侵占林地开采石场,粉尘直排,污染山林农田,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称曾向县林业局举报过,但一直无人处理问题。铁岭市

  举报人反映的“铁岭县李千户镇缸家沟村新岩采石场”实为铁岭县新岩采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法定代表人:李丰全。该企业位于铁岭县李千户镇金家沟村,基本的产品建筑用白云岩,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3万立方米。该企业2010年10月投入生产,2010年9月29日通过铁岭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无环保验收手续。

  举报人反映的“新岩采石场非法侵占林地开采石场,造成水土流失”情况属实。经铁岭县林业局调查,铁岭县新岩采石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4日经辽宁省林业厅批准(辽林资许准字〔2008〕41号),同意其白云岩开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2.4163公顷。2017年5月25日,经铁岭县林业局鉴定小组现场核实,铁岭县新岩采石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勇,2016年11月1日,法人代表变更为李丰全。该企业存在超审批面积开采现象,通过现场调查及当事人指证,该企业原法人代表张勇破坏林地7.2亩,毁坏树木40株,现法人代表李丰全破坏林地3.5亩,毁坏树木70株。

  举报人反映的“粉尘直排,污染山林农田”情况部分属实。2017年5月30日铁岭县环保局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备有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正常使用,厂区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已覆盖,运输车辆经过路面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经核实,铁岭县新岩采石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5年处于停产状态,2016年10月与2017年初,存在未经环保验收合格,擅自生产行为。

  1.2017年5月26日,铁岭县林业局稽查大队分别对原法人代表张勇和现法人代表李丰全进行了立案调查。2017年5月31日,铁岭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别对张勇和李丰全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分别责令张勇和李丰全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补种毁林数量2倍树木;对张勇行政处罚75036元,对李丰全行政处罚41018元。

  2.2017年5月25日铁岭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铁岭县新岩采石有限公司立马停止生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行政处罚人民币5万元。

  3.铁岭县环保局要求该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运输车辆经过的路面不间断洒水降尘,加强环境监管,减少粉尘排放,避免对周围居民、农作物造成影响。无

  来信:一是营口市西市区永远角路骑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时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空气和附近的树木。二是营口市西市区永远角路营口市兴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时排放浓烟及废气污染周边空气。营口市

  问题一:2017年5月29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环境监察大队受西市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对营口骑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查,企业主要工艺为切割、焊接、机床加工、抛丸、喷涂,产生粉尘的工艺为抛丸和喷涂,分别设置了布袋除尘器和滤芯除尘装置,但未履行环评手续,2017年4月末停产至今。现场未发现污染附近的树木现象。2017年5月31日,监察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抛丸机和喷漆生产线仍处于停运状态。举报人反映的“营口市西市区永远角路骑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时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空气和附近的树木”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二:2017年5月29日,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环境监察大队受西市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对营口兴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仅有雕刻机在运行,造粒、制版和喷漆工序均未生产,未发现排放浓烟现象。经核实,造粒、制版工序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2017年5月31日监察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全厂处于停产状态。举报人反映的“营口市西市区永远角路营口市兴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时排放浓烟及废气污染周边空气”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

  问题一:2017年5月31日西市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营西环改字〔2017〕5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拆除喷涂相关生产设备,恢复原状;限期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企业于6月1日对抛丸、喷涂生产线进行拆卸,抛丸、喷涂生产线已不具备使用条件。该案件于2017年6月2日结案。

  问题二:5月31日西市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营西环改字 〔2017〕6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按规定安装、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限期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企业于6月1日开始整改工作,6月2日上报整改计划。案件于2017年6月2日结案。问责情况无

  来信:大石桥市永宏矿业有限公司和韩权菱镁矿业有限公司在大石桥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下野蛮掠夺开采、越界开采,导致形成大面积地下采空区和塌陷区,造成地面植被破坏,水源污染及地质灾害发生,百万吨的尾矿土石随意堆放,扬尘污染严重。营口市扬尘、其他

  2017年5月30日,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官屯镇政府现场检查。永宏菱镁矿业矿照面积0.0923平方公里,采用井工方式开采菱镁矿石;韩权菱镁矿业矿照面积0.0863平方公里,采用井工加露天方式开采菱镁矿石,两家企业法人代表均为韩权。

  2008年1月,原平二房永宏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洪国)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开采面积约963平方米,开采量9600吨。2008年3月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越界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16年7月,永宏菱镁矿业原矿区发生地面塌陷,经认定,塌陷区域大部分在该矿原矿界内。为进一步对塌陷区周边安全因素作出研判,2017年5月10日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辽宁省第六地质大队对与塌陷区相邻的永宏矿业有限公司开采情况做实地测量,结果显示经过测量,确定永宏矿业无水平越界和深部越界的开采行为。韩权菱镁矿业位于永宏菱镁矿业西北,经查阅该企业2013年以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未显示出越界开采行为。

  经大石桥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永宏矿业堆料场占用山地面积54.58亩,其中涉嫌占用林地面积39.38亩,老矿坑面积15.2亩,废料场上有覆土栽植行为。大石桥市永宏矿业于2009年成立,法人代表郑丽艳,2015年7月企业整体出让,法人代表变更为韩权。在调查过程中,郑丽艳代理人及韩权均对此鉴别判定的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调查并现场复核。为此,大石桥市林业局与省内有鉴定资质部门进行联系,对违法地块重新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依法严肃处理。公司制作主要产生的是矿坑水,不外排,矿区周边无水源,没有污染水源。尾矿土石堆放方面:主要是采矿废石,两家企业共投资20余万元购置苫布7万平方米对堆积的矿石及废石进行苫盖。扬尘方面主要是场区矿石堆放、装卸和运输扬尘,两家企业均进行洒水抑尘。2017年5月30日,大石桥市环保局分别对两家企业沉淀池内废水和矿区内无组织扬尘进行监测,根据结果得出各项污染因子监测值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发现废水、扬尘污染现象。部分属实

  下一步,大石桥市将对两家企业加强监管,如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植被破坏、水污染、扬尘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切实解决公司制作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无

  来信:铁岭县李千户镇金家村盛建采石场无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开采,造成金家村四组附近山区林地遭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产生的粉尘严重污染旁边的环境,致使榛子和农作物严重减产。举报人称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铁岭市大气、生态

  举报人反映的“铁岭县李千户镇金家村盛建采石场”实为铁岭县弘天盛建采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A。法定代表人:刘萍。该企业位于铁岭县李千户镇岭西台村,基本的产品建筑用白云岩,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3万立方米。2011年11月24日通过铁岭市环保局环评审批,2016年9月7日通过铁岭县环保局验收。

  举报人反映的“无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开采,造成金家村四组附近山区林地遭严重破坏,水土流失”情况部分属实。铁岭县弘天盛建采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日获得采矿许可证(C008593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2010年7月21日,经辽宁省林业厅批准(辽林资许字〔2010〕67号),同意该企业建筑用白云岩开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0.344公顷。2016年11月1日铁岭县弘天盛建采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被铁岭县森林公安局处以10600元行政处罚。

  举报人反映的“产生的粉尘严重污染旁边的环境,致使榛子和农作物严重减产”情况部分属实。2017年5月30日铁岭县环保局现场检查时,铁岭县弘天盛建采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由于没市场2016年间歇性生产70多天,2017年至今未生产,该公司制作时产生少量粉尘。经铁岭县环保局会同铁岭县林业局、铁岭县农发局对该石场周边榛子户、农户走访了解,该地区不存在榛子和农作物严重减产的现象。

  经与铁岭县林业局、铁岭县农发局、铁岭县环保局核实,均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部分属实

  铁岭县环保局要求该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运输车辆经过的路面不间断洒水降尘,加强环境监管,减少粉尘排放,避免对周围居民、农作物造成影响。无

  来信:大连市春柳河是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三区的排污河,沿途工厂、企业、居民区的污水都排入该河,污水经河床地表渗透至地下污染地下水源,并直接排放至大海,污染海洋水体环境;2010年大连市有关部门采取河上加盖的方法,让其成为一条地下暗渠,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举报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完全解决春柳河污染问题。大连市

  春柳河是大连市中西部主要汛期泄洪通道。服务范围南起绿波、锦绣居住区,流经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最终经梭鱼湾排入黄海。排水体制为截流式合流制,沿途工厂、企业、居民区的污水经河道内的污水截流管线收集,送至下游春柳河污水处理厂做处理,没有沿途工厂、企业、居民区的污水直排入河道现象。2010年,为改善香周路附近的居民生活环境,政府出资对春柳河支线明沟进行覆盖,同时敷设了污水截流管线,解决明沟内污水收集问题。目前,因为春柳河(一期、二期)污水处理厂的解决能力不足以满足该区域的污水排放量,造成春柳河下游每天约有1.8万吨污水从污水截流管线中溢流到河道内,直接排入黄海,造成下游河道黑臭的现象。为解决该问题,2016年以来,大连市城建局积极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扩建和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工程,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将该区域污水进行全收集、全处理,同时将处理后的中水作为景观用水送至河道内,为周边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部分属实

  目前,春柳河黑臭水体治理涉及的污水截流管线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扩建工程正在开展前期手续办理工作,计划在6月份开工建设。下一步,将加强河道排水设施的巡查、维护管理,保证排水设施良好运行; 对在建的河道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厂升级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强化管理和督察力度,全力推进各项工程有序进行,河道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升级扩建、提标改造工程均计划在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无

  来信:于洪区沈大路888号沈阳石蜡化工厂常年排放大量黑灰色有明显异味的气体,夜间尤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周边单位职工身体健康。有关部门曾于2016年对其罚款102万元,但未完全解决污染问题。沈阳市

  “沈阳石蜡化工厂常年排放大量黑灰色有明显异味的气体,夜间尤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经查,该单位产生的异味源主要为厂区内VOCS污染源工艺尾气的无组织排放以及氨法脱硫导致的外逸氨气等,产生的黑烟主要为项目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装置火炬系统焚烧工艺尾气时产生的烟气。该单位正在开展VOCS工艺尾气整治工作,并已着手汽车装车油气回收、罐区拱顶罐油气回收、污水处理厂臭气回收治理三个项目的整治与改造,项目总投资约1800万元。目前,该单位已经建立VOCS 管理体系,VOCS整治项目已完成方案论证及设计,成立了VOC治理工作项目组,相关装置内已完成设备密封检测的挂牌工作,设备采购及施工已完成招标,VOCS治理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该单位4#、5#锅炉采用氨法脱硫,脱硫工艺中氨水的过量投入,可能会引起氨气外逸,并产生异味。针对现状,该单位计划2017年年内将现有氨法脱硫方式改为碱法脱硫。针对该单位有几率存在的异味源,开发区环保分局制定了该单位厂界环境空气的监测方案,并确定了监测的相关污染因子。2017年4月5日至6日,对该单位厂区边界环境空气进行了连续两天、多时段采样监测工作,主要监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恶臭、硫化氢、氨气等。依据检测结果,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厂界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气等污染因子达标,臭气浓度超标,臭气浓度最大超标1.9倍。针对该单位厂界环境空气中臭气浓度超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发区环保分局已于2017年5月12日进行了立案处罚,处罚款30万元。2017年5月31日,对该单位厂界环境空气开展了后督察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单位厂界环境空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恶臭、硫化氢、氨气等污染因子开展监测工作,目前检验测试报告正在制定中,待检测报告制定完成后,依据检测结果开展下一步调查处理工作。火炬系统为项目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装置,当生产装置开、停车以及非正常工况时会产生可燃性气体,可利用的燃料气送回收系统再利用,剩余不能利用的含烃废气有必要进行焚烧处理,以此来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废气焚烧后的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并高空排放,当废气燃烧不充分时会产生灰黑色烟气。

  “相关部门曾于2016年对其罚款102万元,但未完全解决污染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2016年,该单位存在锅炉烟气涉嫌超标排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发区环保分局对该单位立案处罚3次,处罚金额分别为4万元、55万元、100万元,共计处罚159万元。随后,该单位立即开展了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作,改造后1#、2#、3#锅炉共用一个烟道并配套建设在线#锅炉除尘均采用一电两袋除尘,两台锅炉分别采取了低氮燃烧器加SCR(氨水)脱硝技术进行脱硝,共用一套脱硫系统,脱硫为碱法吸收。4#、5#锅炉共用一个烟道并配套建设在线设施一套,除尘均采用一电三袋除尘,两台锅炉分别采取了低氮燃烧器加SCR(氨水)脱硝技术进行脱硝,共用一套脱硫系统,脱硫为氨法脱硫(氨水)。目前,1#、2#锅炉脱硝改造已完成,相关设施正处于调试阶段,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对未验收且正在调试的锅炉烟气开展了手工采样监测工作,每天采样不少于4次,每次采样间隔不超过6小时,检测报告定时报送沈阳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进行备案。4#、5#锅炉脱硫脱硝改造工程已完成,并已通过环保验收。

  2017年以来,开发区环保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共对该单位锅炉烟气开展手工采样监测工作13次,依据检测报告,该单位锅炉烟气中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经查,4#、5#锅炉配套建设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正常工况时未发现超标在线数据。属实

  督促该企业快速推进 VOC 整治工作进度,按照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6月30日前治理完成,同时继续排查易导致产生无组织排放的节点,源头控制。

  督促企业逐步加强生产操作环节的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做相关操作,提高岗位人员的操作技能,严防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气体的逸散和异味的产生。

  加大对该企业监管与监测的频次与力度,最大限度地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约谈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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