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山东省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全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全面清理整顿水泥行业建成产能,全面关停退出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大幅压减低效落后产能,推动全省水泥行业结构持续优化。
将严格按照水泥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投资管理、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对全省所有水泥熟料、水泥粉磨建成和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价格措施,倒逼低效落后产能退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允许合乎条件的退出产能开展省内交易,优化行业发展布局。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水泥熟料、水泥粉磨项目应具备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组织清理整顿的水泥熟料项目,按清理整顿意见执行。
水泥项目(含熟料、粉磨)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4年11月1日至今,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同级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能置换要求水泥熟料,不同时期项目适用相应产能置换政策;水泥粉磨,根据产能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的要求,水泥粉磨产能置换比例应不低于1:1。
方案要求2021年7月底前,各市将项目底表、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工信厅;对各市上报的合规项目,省发改委、工信厅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逐一复查,形成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2021年8月底前完成;省发改委、工信厅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省级审查意见反馈各市政府确认,存有异议的组织权威专家现场核实确认,形成全省水泥熟料、水泥粉磨最终清单,作为分类处置依据,2021年9月底前完成。
1.对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米及以下水泥磨机违规项目,以及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淘汰类装置,各市工信局、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于2021年底前拆除退出并完成市级验收工作。
对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年底退出的产线,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合规项目,各市工信局、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组织进行拆除退出并完成市级验收工作。
对2500吨/日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米以上水泥磨机违规项目,各市发改委、工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属地责任,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3.8米及以上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项目,且按照鲁动能〔2021〕3号文件标准落实置换产能的,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2022年6月底前,相关手续仍不完备的,各市工信局、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组织进行拆除退出并完成市级验收工作。
按鲁动能〔2021〕3号文件要求,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2021年10月底前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强制性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限期2022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完不成的予以关停退出。达不到效益、水耗等规定要求的,通过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措施,倒逼低效产能退出。
实施产能置换严把准入关口。新建水泥项目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基础上,水泥熟料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4000吨/日,水泥磨机项目内径应不低于3.8米,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00万吨/年。
实行行业清单管理。对合规的建成水泥项目,省工信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2022年3月底前,审核确认形成水泥熟料、水泥粉磨企业、装置、产品、产能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新建项目、整合退出等情况,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开。清单外水泥熟料、水泥粉磨项目视为违规项目,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生产许可。若企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或建议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建立违规举报制度。2021年7月底前,省工信厅、发改委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对《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淘汰类装置,2022年以后未整合退出的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米及以下水泥磨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对确定保留的和通过产能置换新建的水泥项目,要按照“有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无组织排放全流程收集处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的要求,对标国内行业标杆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